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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异地直营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3]450号颁布时间:2003-12-03

     2003年12月3日 苏国税函[2003]450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异地直营连锁企业在南京合并缴纳增值税的 请示》(宁国税发[2003]14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 司)省内所属异地直营店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真维斯公司省内所属异地直营店为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真维斯服饰公司及其省内异地直营店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真维斯 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在真维斯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直营店直 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直营店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 直营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    (二)各直营店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值税。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直营店当月应交增值税=真维斯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直营店 当月销售收入÷真维斯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真维斯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 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纳税申报    (1)真维斯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江苏真维 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直营店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其中《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该公司及其直营店同期应纳税额 的分配依据,《分配表》是该公司本部及其直营店分别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的主要依据,真维斯公司应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配表》交各直营店。    (2)真维斯公司及其直营店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有关项目,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 规定附报资料。    (3)真维斯公司统一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 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公司本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发票管理    真维斯公司及其所属直营店如需使用发票,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缴销。 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本批复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直营店2003年末的留抵税额均 汇总到真维斯公司统一抵扣。  附件:1、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直营店名单(略)    2、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直营店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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