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 苏国税发[2002]5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从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
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总局文件中明确的整治要求和目标,加
强领导,周密部署。协调行动,狠抓落实。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
行:一是动员自查阶段(4月底以前)。重点在于宣传动员,在统一思想的前提下积
极引导,稳步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营造整治的良好氛围。首先要求各
集贸市场内业户普遍自查自纠,同时根据自查、调查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在4
月底前将重点整治的集贸市场名单上报省局;二是集中整治阶段(4月底——8月中
旬)。重点在于开展专项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定额、加强发票管理、强化建
帐建制、纠正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完善协税护税网络、狠抓典型,加强税法
宣传等,同时还要上报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帐等工作的专题报告
及有关信息;三是巩固总结阶段(8月下旬——8月底)。重点在于总结上报整治工
作的成效。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成果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本次专项整治的集贸市场包括工业品市场、生产
资料市场、建筑装潢材料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整治重点是:国、
地税年纳税额合计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场;经营户在1000户以上的市场;生产
资料市场;建筑装潢材料市场;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二)全面清理市场内漏征漏管户。对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
律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统一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做好典型调查,合理调整纳税定额。定期定额户在自查的同时应分别向国
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报送《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和《定期定额户生产经
营情况自报表》,重新申报核定定额。在自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强典型
调查,合理确定各类集贸市场起点定额标准,全面重新核定市场内定期定额户的纳税
定额,并张榜公布。新的定额标准自调整次月起执行。
(四)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
不得执行,要提请地方政府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
(五)认真调研,科学分类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深入
调查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集贸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要结合深化
征管改革,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要结合深化征管
改革,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划卡缴税或委托代
征方式,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同时集中力量,更多地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的
手段来加强定额核定、发票管理和建帐建制等基础工作,切实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征管
的水平。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中,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提高效
率,共同做好集贸市场漏征漏管户清理,定额调整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共
商、公安、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实现集贸
市场的综合治理。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将进展情况上报专项
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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