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143号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苏国税函[2002]第143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
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1]13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
税函[2002]193号批复如下:
关于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担保、德国IKB银行向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
司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
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应免征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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