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8日 苏国税发[2003]7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鸫、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债务重组方式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公平成交价值包括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价值:
1、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分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三、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存货的,其入帐价值与公允价值(包括相关税
费,下同)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能与其他存货分开核算的,其入帐价值
与存货公允价值的差额可按照权现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在存货售出、领用时按售出
或领用比例应分摊的差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
产摊销及清理时,按其帐面价值佤公允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差额及按帐面折余价值
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折余价值差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股权投资等其他长期资产的,应于该资产转让或清算时,
按其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办法》第八条“……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选择确定在
不起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需报主管国税机关
备案。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管理,对债权人应分户建立企
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台帐,防止少征、漏征或重征。
附件: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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