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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34号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苏国税发[2003]134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 的重要性,要把“一窗式”管理作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大事来抓, 改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坚持增值税申报的“票表稽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2003年6月26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完 成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的升级,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操作辅导工作。 三、根据“票表稽核”工作的实际需要,自2003年7月征收期起,各级国税 机关应在每月5日前(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完成实行网上申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工作,并将这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的6日-10日之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 下同)。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仍按原规定执行, 但必须严格执行先认证、抄税,后受理纳税申报的操作程序。 四、7月份和8月份两个征收期,纳税人仍按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37号)的要求报送增值税 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按不同的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票表稽核”方法: 1、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受理申报时必须将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发票存根 联销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 据进行比对,将其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 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对 比对结果不符合“票表稽核”要求的,应接受纳税人的申报,但同时,应将有关信息 列入《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见附件)。 2、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的服务器上建立上述信息 的审核关系,并于每月6日前按“票表稽核”的要求做好信息的维护工作,纳税人通 过网络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受理网上申报的服务器自动进行“票表稽核”,对稽 核不通过的,应按申报不成功处理,并给纳税人必要的提示,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 五、每个征收日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前日填写的《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 转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根据核实结果,分别按 下列程序处理: 1、属于纳税人资料填写错误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报送; 2、发现纳税人有隐瞒销售或虚列进项(含一张票多次申报抵扣)行为的,以及 纳税人有虚开发票或接收虚开发票行为的,应在核实后的次日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稽 查部门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资料后,应立即组织检查; 3、属于纳税人以前各期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在本申报期集中申报抵扣而造成 稽核结果不符的,可视同稽核相符,但应责成纳税人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 按照当月认证、当月申报抵扣的规定执行。   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工作要求,在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建立相应 的工作台帐和考核制度,保证“票表稽核”工作落到实处。   六、省局近期将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进行修改,同时对高平台软件的相关业务需 求进行调整,并从2003年9月征收期起使用。修改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另行下发。 七、无锡市国税局的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按总局统一部署进行。 附件:《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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