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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76号颁布时间:1997-11-14

     1997年11月14日 苏地税发[1997]17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自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成为我省营业税的主要 税源。但从今年前三个季度地方工商税收收入情况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迟 缓,为了确保今年营业税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进一步强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 管理,现就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准确及时地贯彻实施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 政策。同时,要在省局今年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大力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以适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征收管理,无论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 构,凡从事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的应税业务,都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当前各地需重点加强征收管理的方面:   (一) 非现行税法规定“转贷”范围的其他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行为取得的收入; (三)金融企业取得的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的收入; (四)金融企业从事的自营证券业务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金融企业提供邮政汇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金融企业受托发放贷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七)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 收入;   (八)金融保险企业提供属“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九)金融企业未满两年的逾期贷款所计提的利息收入;   (十)金融机构从事典当、信托、咨询、其他金融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十一)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应税收入;   (十二)保险公司开展的除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以久的业务所取得的保费 收入。   以上列举项目请各地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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