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95)38号颁布时间:1995-10-25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苏财税(95)3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沪宁高速公路、
宁连、宁通一级公路工程以及江阴长江大桥,南京机场路,苏南运河整治工程等
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缴纳的营业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对承建我省沪宁高速公路、宁连、宁通一级公路工程的 施工企业,凡工
程合同价款中未包括营业税的,依法缴纳营业税 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
法。
三、各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 定,入同级地方
金库。省财政厅根据交通厅提供的有关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税票(复印
件),按季全额返还,由省交通 厅对有关施工企业办理退款手续。 由于这部分税
款已缴入各地方金库,省财政将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如数扣回。
四、年终,省交通厅应将省财政的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 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