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95)29号 苏地税发(1995)163号颁布时间:1995-10-05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苏财税(95)29号 苏地税发(1995)16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
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仅指金融企业之 间发生的联行
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述“金融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按利息差额计征营业税,此项业务必须
单独记帐;如划分不清的,均按利息收入全额 计征营业税。
三、一切非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均应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