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95)326号 苏地税发(1995)126号颁布时间:1995-07-12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苏财税(95)18号
苏国税发(95)326号 苏地税发(1995)126号
各省辖币及常热、泰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方局、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一九九 四年一月
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
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由所在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
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统 一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