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8)296号颁布时间:1998-06-10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苏国税发(1998)2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
映一些税政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1、《通知》中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的范围仅指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线
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取的电价中征收
增值税。
2、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价(含应征税的其
他价外收费)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
维护费与收取的电价一并征收增值税。
3、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
具(包括与电价和其他价外费用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下发前已
经开具的,应限期收回,并按作废处理。其中对与电价和其他价外费用合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收回原票并作作废处理后,可按规定就电价和其他价外费
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应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