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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燃油加油机计量显示器采取监控措施的通知》

苏国税征发(1998)368号颁布时间:1998-07-13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苏国税征发(1998)36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品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在全省范围内对燃油加油机采取监控措施。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统一由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定,并建立健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检定合格的,除对其计量器进行铅封外,对机械式燃油 加油机的的累计计数器也必须进行铅封。计量器的铅封由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累 计计数器的铅封由国税部门进行,并做好铅封记录(见附件1),填写燃油加油 机累计计数器示值记录表(见附件2)。   二、铅封后的加油机的铅封处,非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许可,不得擅 自拆封。如果确因修理等原因需要拆封的,业主可向实施铅封的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由铅封部门派人到场,方可予以拆封。擅自拆封的,分别按照《计量法》 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用于计量器的铅封器具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设计定做。用于累计计数器 的铅封器具由省国税局负责设计定做,不向加油站收取费用。技术监督部门和主 管国税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铅封器具。   四、各市、县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国税局要不定期组织力量对铅封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主管国税分局要派员定期抄录累 计计数器数据,结合建帐及实际经营情况,对业主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稽核。   五、各地对电子式燃油加油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对电子式燃油 加油机的自动计数功能和自动累计功能,要进行检查。对不能自动产生、储存加 油累计数的加油机,要督促业主增设自动累计功能,对擅自修改加油机软件的, 按《计量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铅封记录表(略)   附件2: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示值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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