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41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苏国税发[1999]1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按 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二、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 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有关免税审批办法暂由各县 (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