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苏国税发[1999]7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继《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重要管理办法,对做好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具
有指导意义。各级退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要积极依照清算办法的要求,进一
步规范清算程序,提高清算质量,按时完成清算任务。
二、出口企业应在清算期内(1999年3月20日以前,下同),对19
98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写出清算自查报告,填写《出口
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
算表》(附表1、附表2),于1999年4月5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
清算自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按照省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12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
要求执行。
三、在清算期间,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
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
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
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单
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3、附表4),并于1999年3月20日前向
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照清算办法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
退税机关不再受理。
四、各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及“备
案表”,按照附件一的内容进行清算,并向每户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
(附件四),经退税机关符合确认后,将附表1数据录入清算管理系统,并于1
999年4月20日前,连同清算书面报告上报省局。
新的清算执行程序及系统定义指标请各地在省局方广域网退税专用目录上接
收。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国税发[1999]6号)(略)
2、清算表(附表1至附表4)(略)
3、填表说明(略)
4、清算情况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