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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六普机械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8]592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苏国税发[1998]592号   你局《关于六普机械厂涉税事宜的请示》(镇国税发[1998]250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六普机械厂系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六 普大队所属辅助性生产单位,主要承担华扬公司内部石油钻井工程设备的维修保 养工作,其耗用的维修配件材料全部由六普大队组织供应,六普大队对六普机械 厂实行经济责任制,核定机械厂年度工作量计划,依据内部价格按照实际完成的 工作量,定期进行内部结算,并通过内部列帐往来,计入石油钻井成本。六普大 队将所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后交华扬公司统一计算抵扣。同时,六 普机械厂为了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于1987年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承担 社会机械修理加工业务,其对外修理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并已按规定在所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华扬公司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 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苏税一[94]072)第二条“总公 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的规定,六普机械厂为华扬公司六普勘探大队所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属华扬公司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其 对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 暂不征收增值税,应由华扬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其对外承接的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但华 扬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对内、对外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 凡不分别核算的,应就全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就地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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