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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用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借款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13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苏国税发[1998]6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下发后,我省各 级财政、国税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 称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 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财驻苏监字[1998]168)精神,逐级对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进行 了审核上报,经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并对确认项目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我省今年外汇借款项目的实际退税额。退税工作将 于12月31日前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退付到相关企业。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且具一定的连续性,因此,为确保外汇借款 以税还贷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款退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归还外汇借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在具体计算时,应根据外汇借款项目的类型确定采用综合 法或单项法,但对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如环保综合治理 项目、治理污染迁建项目等等,只能采用综合法。计算公式:   1、综合法:   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外汇 借款形成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100%   2、单项法:   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本项目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本 项目外汇借款/本项目投资总额×100%     或  本项目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本项目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本 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100%   二、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凡还贷当 年发生新欠或未能按以税还贷期制定清理陈欠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得将税款直接 退付到企业。由于税款退付期限为12月31日前,与税款申报入库期不一致, 因此,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应按企业1——11月 份税所属期无新欠为直接退付条件,且退付不得大于外汇借款项目新增值税、消 费税入库数。   三、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应加强与同级 国税部门联系,办理退付时应掌握退付额与企业实际享受的出口退税、先征后返 或减税之和不得大于企业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产品不得享受以税还贷 政策。   四、对于配套还贷资金未能全部落实的企业,各主管财政机关要督促其加紧 落实,退付后要监督其归还相应的外汇借款。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应认真总结经验, 找出工作中存在问题,写出年度总结,并连同按各项目办理退付的实际退付额于 199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专员办、省财政厅、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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