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所发[1998]252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宁国税所发[1998]25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国税局鼓楼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省电力公司的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为其出具下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二、南京市供电局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单,亦由鼓楼分局为其出具,
并由市供电局送达各县供电局,各县供电局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主管国
税机关。
附:1、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在宁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略)
2、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