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28号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苏国税发[1998]6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 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 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 2月18日 财税字[1998]16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