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82号颁布时间:1998-11-29

     1998年11月29日 苏国税发[1998]58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要严格按照《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认真界定汽油、 柴油的征收范围,对属于汽油、柴油征收范围的非标号油品,一律按汽油、柴油 适用税额征收消费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管 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重点加强非标号油品消费税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 流失。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 知》(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