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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锡地税二[1999]04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锡地税二[1999]04号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众信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同时规范和完善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下简称 二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称《征管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法》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二税减免税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以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二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 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对二税减免税管理予以规范化。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 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要求申请减税免税的 均适用本办法。除此,不予受理报批减免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二税减免税,均应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逐级报经有关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批准文书执行。未经有关有权地 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减免税,并应依法照章纳税,违者将按《征 管法》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对于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应 逐年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经有关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二税减免税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在此规定时 间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公告并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逾期申请 (包括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主管税务机关 不予受理。   (一)申请减免营业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提出营业税减免税书面申请时,除必须附报企业《营业税减免税申 请表》和规定时间内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还应分 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 业证书”(复印件)、“四残”人员花名册;   2、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科研单位应附报科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 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应附报军一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证明;   5、优惠出售经济适用房和公有住房应提供有关优惠售房的书面材料、政府 部门批准免缴各项费用及物价部门核定成本价销售的批件;   6、保险公司具体免税险种清单;   7、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中介机构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税务师相关的审验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未经批准减免税前依法照章纳税的缴税凭证;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报送的资料有: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的申请依据、减免范围、减免年限、 减免金额以及本单位资本金构成情况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减免税代理审定表;   6、报告期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9、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批准缓缴税款文书。   除上述资料外,下列企业还需增加报送以下资料:   1、民政福利企业:(1)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 利企业年检报告书》;(2)民政部门或有关有权部门对举办企业的批复;(3) 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4)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5)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 印件;(6)改制企业要报《产制改革登记表》或验资证明;(7)上年度税务 部门对企业减免税的批复文书复印件;(8)新办福利企业,必须将“四残”职 工的残疾鉴定证明全部上报。(2)、(3)、(4)、(8)项材料只限省局 权限减免税企业上报。   2、校办企业:(1)市教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校办企业年检 报告书》;(2)《江苏省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3)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 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4)经学校签章的工作管理人 员名单及职务;(5)上年度减免所得税的批复文书和上交主办学校收据的复印 件;(6)改制企业要报《产权制度改革登记表》及验资证明。   3、新办三产企业:(1)工商核准开业通知书;(2)第一笔销售发票及 发票购领薄的复印件;(3)企业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 例的明细表;(4)按政策规定可享受一年以上减免税的新办三产企业还应附报 上年度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4、劳服企业:(1)市劳动局、地税局签署意见的《无锡市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年检报告书》;(2)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复印件;(3)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 览表;(4)新办劳服企业报工商核准开业通知书、第一笔销售发票及发票购领 簿复印件;(5)非新办的劳服企业还应出具上年度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企业安置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减免税(即苏政发(98)29号文规定) 需报(1)有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2)有劳动 部门和主管部门盖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3) 《就业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劳动协议复印件;(5)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企业第一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应出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未作 为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证明,第二、第三年还需出具上年度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复印件。   5、综合资源利用企业:(1)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 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和综合资源利用企业证书;(2)上年度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6、遭受自然灾害企业:(1)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2) 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3)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 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通知书》。   7、高新技术企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省科委的批文复印件。   8、对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需报企业与学校之 间签订的供应合同。   9、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的减免税需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募捐的 批文或批文复印件。   10、有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企业需附报技术转让等有关合同文书及市科委技术市 场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 营业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 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 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 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 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 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下列减免项目,由市(县)局审批:   (1)上述第1条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   (2)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5)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用住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由 三市(县)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审批,并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凡政策明确规定免税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校办企业、社会福利 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和从事列举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 品初加工业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 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所得等), 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减免税额 在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2、凡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年”的企业,即指新办的独立核算的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公用事业、商业、 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利用三废企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年减免税额 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 的,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3、凡政策规定某些应税所得在一定范围或条件下可以免税或抵扣的企业 (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盈利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市(县)企业由市(县)地税局审批, 市区企业由市区各分局审批。   4、乡镇企业按应纳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 由各市(县)地税局、市区各分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及要求   (一)审批程序。   1、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必须直接报送纳税人所在地的辖管地税机关办 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受理。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时间,凡市局权限的为每年10月5 日开始到12月5日结束,凡省局权限的为每年10月15日开始到12月15 日结束,逾期申请或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可不予受理。税务机关一 般不越级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2、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逐级对申请内容审查 核实,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3、在无锡市地税局管辖范围内的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 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减免税额较大或需要了解 掌握情况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4、税务机关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后,要立即转批给下一级税 务机关或批复给企业执行。   (二)审批要求。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要完备,所需的资料要齐全。未经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5、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 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予 以退回或限期补办。   6、不论政策规定减免税期多长,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逐年报批。新 办企业不跨年度享受减免税。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 月的,可向辖管地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所得税的 执行期限,可推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7、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在接到税务部门有关减免税的正式批复之前,应 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待接到正式批复之后,方可办理退税及免缴税款的 手续。   8、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资料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2)减免税依据;(3)主要财务指标; (4)具备的减免税条件。   9、市(县)局应按审批权限签注审批意见,如“同意减征(免征)**年 度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限**万元以内”。企业应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含 调节表)上应纳税额来计算享受的减免税额。如年度申报表数据超过规定批准额 度的,则超过部分应照章征税。对减免税企业在税务部门检查时如有查增的税额, 则不予享受减免税,应予补税和处罚。   五、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 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1、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 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统计表等资料,接受税务机 关的监督检查。   2、在减免税执行期限内,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辖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 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税收减免。   3、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及减免政策,并形成减免税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报送 上一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汇总后上报无锡市局二处。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 不应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等情况,要上报原审批 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停止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并要追究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依法征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 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5、市局对各分局、三市(县)局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受理及审核情况;(2)政策执行情况;(3)减免 税使用情况等后续管理。   六、减免税的资料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县(市)局)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 细登记减免税的年限、批准时间、金额、用途;   2、三市(县)局、各分局应在次年的四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统计情况和小结上报市局。   3、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在减免税工作结束后,应将减免税资料归集、 整理、建档,做好减免税资料的管理工作。   4、三市(县)局、各分局结合自身特点,重视减免税资料的运用,总结减 免税工作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本办法。 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台帐》(略)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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