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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2号颁布时间:2008-01-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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