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 沪税外[1998]7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8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内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1年9月10日在北
京签署。双方现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协定自1997年7月3日生效。按照
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马耳他航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运输收
入,应凭其航运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特此转知,
请依照执行。该协定的文本,我局将以单行本印发。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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