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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8]71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沪税外[1998]7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8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内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1年9月10日在北 京签署。双方现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协定自1997年7月3日生效。按照 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马耳他航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运输收 入,应凭其航运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特此转知, 请依照执行。该协定的文本,我局将以单行本印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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