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因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建而动迁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35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地税一[1999]135号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在本市居民居住的365万危棚简屋地块改造过程中,一些 中小企事业单位夹杂其中,需在改造过程中一并动迁。对这部分因365万危棚简屋 改造而动迁的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   365万危棚简屋改造(以下简称“365改造”)是市政府的重大实事项目, 是上海城市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善和提高本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一些夹杂在其间的中小企事业单位为配合“365改造”而动迁是对城市建设的支持, 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政府补贴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一定的区别。   为加快本市旧城改造的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的整体水平,经研究,对上述中小企 业因随“365改造”项目而动迁取得的土地转让补偿收入,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缓征营业税的照顾。对资料提供不全的,不得 享受缓征照顾。   有关资料是指:   1.单位申请报告;   2.地块(房屋)转让拆迁补偿协议;   3,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定的365万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批复;   4.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365万(或12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地块认 定表”。   对参与“365改造”的房地产企业转让改造地块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期前尚未征收的税款不再补征。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