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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沪地税一[1999]44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 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 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 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 款不再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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