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出口企业1999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地方退税补贴的计算办法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沪国税退便发[1999]26号
为贯彻市委、市府关于扶持本市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规模,拉动本市的GDP
增长,对本市出口企业1999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地方退税补贴的精神,依据上海市
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处对此项补贴中涉及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工厂和199
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中补贴的
具体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方法
凡本市出口企业在1999年度收购本市货源并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国务院规
定退税率为17%的机电产品和退税率为5%的农副产品除外)可享受二个百分点的
地方退税补贴(这部分为每月预退)。另外特别对创汇额超出1998年基数部分的
出口货物,实行足额补贴,即补贴的百分点为征、退税率之差(这部分在年终清算解
决)。
二、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1.出门企业1998年度创汇额的核定
1998年度出口创汇额是考核出口企业1999年出口创汇额量的基数,是直
接关系到1999年创汇额增量足额补贴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出口企业应在199
8年出口退税清算后如实申报1998年度本企业的出口创汇额和可退税出口创汇额
两项数据,由我局审核部门再依据海关部门有关出口创汇额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定。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市货源比例的核定
因本项补贴是对本市出口企业收购本市货源出口进行的补贴,所以对每一出口企
业必须核定一个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所占的比例,由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出口货物
中本市货源的比例各不相同,要精确核定和以后的补贴额计算工作量巨大。因此,经
研究,依据出口企业1998年所有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作为1999年每月
补贴时本市货源比例进行统一核定。待1999年退税年终清算后,我处再依据出口
企业1999年中实际收购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进行核定。
3.每月补贴数据的计算方法
各出口企业在完成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后,应按月按规定向我处进行
出口退税的日常申报,经我处人工和计算机审核后,将计算退税额的各商品代码下的
计税金额乘以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再乘以2个百分点的退税率,
计算出该出口企业当月应补贴的金额。
4.补贴的年终清算方法
补贴的年终清算与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年终清算同时进行,在年终清算时我处
首先重新计算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中本市货源的比例,以此比例计算出1999年度
该企业的应补贴额。然后,再核定出口企业1999年度出口创汇额的净增长率,以
此净增长率计算出创汇额增长部分对应的足额补贴额。上述两项补贴额相加得出出口
企业的全年应补贴额,减去每月已补贴额得出差额,再多退少补。
5.自营出口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计算方法
由于本市的自营出口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在计
算“免、抵、退”税数据时是累计滚动计算的,因此,补贴额的计算也采用同样累计
滚动的方法进行。
本方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