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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沪国税退[1999]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539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 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依照我局沪国税退[199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 的管理办法。   二、“批复”所指的“非自产二手设备”的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76号,我局沪国税退(1999)11号通知转发]中所列公式计 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9日 国税函[1999]5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境外带 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 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 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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