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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沪税所一[2001]28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 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二00一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 与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98号)一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 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      2001年7月3日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 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 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 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 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 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 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 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 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 《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附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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