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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78号颁布时间:2001-08-17

     2001年8月17日 沪税所一[2001]27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20日 国税函[2001]5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集团的核心企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 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28号)和《关于四川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 [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长虹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该集团所属的四川长 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多产品、大集团的营销模式和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厂若干 家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 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四川省绵 阳市由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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