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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93号颁布时间:2001-09-17

     2001年9月17日 沪税浦政[2001]9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沪税所二[2001]25号文《关于加强本市购房者个人所 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新区目前个人购房退税稽核的 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前由各分局、大队对个人购房退税情况进行稽核的内容主要有三类:第一 是各区县退税情况明细日报表;第二是协查通知;第三是购房者购房信息调查表。对 第一类明细日报表,请各单位安排力量及时稽核,并在接到材料后的七天之内稽核完 毕并加盖单位公章返还区局税政处。对第二类协查通知,请各单位对照税单编号、姓 名、抵扣税基额、税额进行认真稽核,如经稽核发现差异,应将正确的数据标注在旁 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区局税政处。对第三类信息调查表,请各单 位按调查表的要求,及时安排检查,并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区局税政处。   二、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区局浦税政[2001]33号文《关于转发市地税局 〈关于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录入、传送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将 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传送至区局信息中心;没有按规定传送或传送不全 的,务必请在本月30日前,以盘片或通过网络直接补送至区局信息中心。   三、区局税政处将会同区局信息中心,对此次稽核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 知      2001年8月15日 沪税所二[2001]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做好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工作,提高税基抵扣结算工作的准确 性,加快税基抵扣结算工作的进度,现通知如下:   一、市局所得税二处和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提请各单位就有 关购房者的纳税凭证内容及购房信息(包括发票、合同、实际付款日期等)进行稽核 的材料,请各分局于收到该稽核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返上海市购房者个 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   二、市局将把该项稽核工作列入对各分局的考核内容,并每月将考核结果进行通 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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