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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8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沪税浦稽[2001]18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 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情况,提出如下贯 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涉嫌偷骗税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情况明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继续上追,溯 及以前年度。   检查安排时间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   二、检查项目   (一)增值税专项检查范围、重点及报表报送要求   1.检查范围   除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外,还应包括:有混 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有应税货物销售又有免税货物销售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和市级财政明确予以财政补贴的企业。   2.检查重点   除以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为主,结合国税发 [2001]6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l点外,还应包括:截止2000年底增 值税留抵税款大于500万元的企业,连续数月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未参 加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而2000年度销售额又较大的企业,历年来 销售额较大又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企业。   3.报表报送要求   增值税专项检查涉及三套报表(附件一、二、三),请各单位在9月20日之前 上报稽管处。此外,检查结束后,请各单位将专项检查的书面材料于9月23日之前 上报稽管处。表式自行解决。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范围、要求及报表报送要求   1.检查范围   除按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外,确定如下重点行业: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2)软件等高科技企业;   (3)房地产公司、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烟草 公司,效益好、规模较大的餐饮公司和各类交易市场;   (4)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种咨询服务类中介公司;   (5)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各大开发公司;   (6)镇村等行政事业单位,外籍人员投资兴办的学校、各类民办院校、效益好 的中小学校;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建企业;   (8)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2.检查要求   对房地产公司、农村信用社、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烟草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各大开发公司、外籍人员投资兴办的学校、 各类民办院校必须全面检查,其他属于检查范围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请各 分局、大队及时排出应查单位(个人)的名单,并在7月25日前将名单上报区局税 政处。   3.报表报送要求   报送的表式为附件四,请各单位在9月20日之前上报区局税政处和稽管处,此 外,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将此项专项检查的书面材料(可与增值税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合二为一)于9月23日之前上报稽管处。有关表式自行解决。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检查   在开展外部检查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与业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政务公 开查评工作,组织力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要求和处理原则见浦税 稽[2001]57号文第四条及国税发[2001]61号文第三条。   三、其他   1.区局成立以周振家局长为组长、苍铁城、李春常副局长为副组长,龚伟忠、 蔡晓宾、马曙霞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分局、大队也要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 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此外, 由于专项检查时间短、涉及面广,所以,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精心组织、统筹兼 顾,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2.稽查大队可根据以上检查范围、检查重点、要求,在已下达的选户名单中, 作适当结构调整,检查结束后,也要按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及总结材料。   3.除以上四套报表外,各单位还应当在本次专项检查期内分3次填报《整顿和 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报告表(二)》。报 送区局稽管处的时间分别为7月19日,8月17日,9月17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 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沪税稽[2001]5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贯彻意见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两个半月,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   二、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 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在各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商贸企业和工 贸公司。   (二)检查重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   1.上年度增值税税负低于1%的;   2.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近年来年销售额大起大落的;   3.经营规模与申报销售额不相称的;   4.核定为C类纳税人信用等级的;   5.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因税务违章而被处理、处罚过的。   (三)检查要求   1.主要检查企业自2000年以来增值税缴纳和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情况,如发 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往年度;   2.各分局应排出应查企业名单,分阶段实施检查;   3.要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结合总局、市局下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任务,有 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4.强化检查的处罚力度,加强同公安经侦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各种形式的“开 票公司”和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凡查获“开票公司”或涉税 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市税收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在向个人 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本次 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重点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外,各税务分局还可结合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检查重点。   (三)检查要求   1.对各类事务所和体育职业俱乐部以及外国院校和民办院校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其他属于检查范围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2.针对在一些行业和对象中所暴露出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薄弱环节,各税务分 局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管实 践中加以完善。   (2)要对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核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并建立高 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台账,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3)要落实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 各项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4)要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演出市场、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从源泉上加以控制。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 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 单位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 人的支付情况,严格征管。   (5)要强化对建筑工程包工头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特别是 对从事较大建筑工程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包工头,以及承包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者,要作为征管重点。   四、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应及时 上报市局监察处,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并对有关人员要视具体情节,给 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等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对各类违纪违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例以及总局《通 知》中规定的各条款子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税务分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应 包括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适当安排、尽量调集业务素 质好的税务干部从事重点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的实施   1.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这次专项检查不沿袭先自查、再重点检查的方式,而 直接采取先由各税务分局进行重点检查,再由市局有选择地组织检查的办法。   2.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的检查要求,在分析排队的基础上,确定检查户名, 协调好各检查部门的关系,对各专项检查内容一并开展检查,除根据举报线索和案源 线索协查而开展的检查外,原则上要尽可能避免年内重复进户检查的情况。   六、检查情况的统计和材料报送   (一)检查结束后。各税务分局要及时填制总局《通知》所附的汇总表(见附件 1-4),于9月25日之前上报市局(稽管处、流转税处和所得税二处)。   (二)属于涉税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要及时书 面报告市局(稽管处)备案,对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未 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局(所得税二处)备案。 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税数额、手段方法、基本事实、查实过程、处理意见和结果。   (三)各税务分局应于9月30日前,将本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总 结材料报送市局(稽管处、所得税二处)。   (四)根据总局稽查局的要求,各税务分局还应当在本次专项检查期内分3次将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报告表 (二)》报送给市局(稽管处)。报送的时间为7月20日,8月20日和9月20 日。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发[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 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 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 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 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 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 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 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 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 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 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 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 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 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采取 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 件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偷税100 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 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 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 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 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 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面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 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新《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规定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征管法》生 效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 表》(见附件4)。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稽查 局和所得税管理司)。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 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 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 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 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有案 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 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金税工程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 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 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 分;   对有关责任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 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5月20日开始,9月底结束。   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队段10天左右,税务机 关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天左右,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4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5天左右,由税务机关 进行总结整改。   在接到本通知之前,今年已经进行厂或者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 应对照以上所列检查范围和内容,如有遗漏,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 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流转税、 所得税、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认真部署、周密安排, 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 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总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 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 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 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 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1.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3.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4.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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