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72号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沪税浦政[2001]7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沪税流[2001]21J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执行。
1、盲人按摩机构免征营业税需附报的资料为: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允许其开业的证照;
(2)机构人员清单;
(3)盲人残疾人员出勤情况表;
(4)盲人按摩人员的残疾证书及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证书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
职称资质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2、盲人保健机构免征营业税由各分局审批。
3、具体操作请按浦税政[2001]24号文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税流[2001]2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
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精神,根据营业税、个人所
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的税收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
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
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
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盲人按摩机构免征营业税,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
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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