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承包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财务结算中心浦东金桥综合楼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沪税浦政[2001]73号
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承包解放军总后勤上海财务结算中心浦东金桥综合
楼工程免征营业税大批复》(沪税流〈2001〉2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大队对承包上述工程的14户外商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并按市局《批复》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承包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财务结算中心浦东金桥综台
楼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2001年7月24日 沪税流[2001]288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包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财务结算中心浦东金桥综合楼工程免征营业
税的请示》(沪税浦政[2001]33号)收悉。关于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等企业承包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财务结算中心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的
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
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
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规定,同意对龙元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承包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财务结算中心项目在2000年
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01年1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规
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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