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0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沪税流[2001]3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 国税函[20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
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
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
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
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