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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1]82号颁布时间:2001-08-14

     2001年8月14日 沪财法[2001]8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 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串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 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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