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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21号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沪税所一[2001]2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 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 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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