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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78号 颁布时间:2001-08-15

     2001年8月15日 沪税浦政[2001]78号 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税所二便〈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纳入沪税所二[2001]20号文名单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的,应按市局文件规定实行个人所得 税查账征收。原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并对原征收的税款作相应 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沪税所二便[2001]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市局《关于明确2001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 查账征收单位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0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来电询 问,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 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应以工程项目批准时间为准、还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工程换票时间为准的问题上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统一 明确如下:   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 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统一规定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的时 间为准。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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