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沪税浦稽[2001]37号 各税务分局:   为适应即将开通的CTAIS运行要求,理顺区局与分局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的工作关 系,明确各自岗位工作职责,规范税务登记工作程序,区局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税务登记工作中 实际,特制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标准》,请各分局对照各款标准,严格有关操作要 求。   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在实际运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以便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标准   一、开业登记   (一)内资企业开业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文书、证件、资料,领取《税务登记 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按表式填全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中心受理员审核《税务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收取税务登记工 本费,开具《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3.登记中心审核员复核《登记表》与附报资料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无误的,编 制纳税人代码,确定主管税务所。   4.登记中心制证岗位人员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制作《税务登记证》,建立分户 档案,登记证移交发证窗口,纸质资料移交分局稽管科。   5.分局稽管科户管管理员将登记中心移送资料中的《税种登记表》交税政科, 稽管科将户管批给综合所进行税务管理。   6.纳税人持《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纳税人 持《税务登记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7.内资企业开业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外资企业开业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文书、证件、资料,领取《外商投资 企业税务登记表》,按表式填全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中心受理员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收取税 务登记工本费,开具《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3.登记中心核对员复核《登记表》与附报资料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审核无误的, 编制纳税人代码,整理资料后送交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4.市局税务登记中心制作《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后移交区局税务登记中 心,区局登记中心录入税务登记信息,登记证移交发证窗口,纸质资料移交分局稽管 科。   5.分局稽管科户管管理员将登记中心移送资料中的《税种登记表》交税政科, 稽管科将户管批给综合所进行税务管理。   6.纳税人持《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纳税人 持《税务登记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7.外资企业开业登记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和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外资企业开业登记   1.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所有中外企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外高桥保税区分 局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 所有中外企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张江高科技园区税务办事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上述二地的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 业税务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开具《税务登记领取通知 书》给纳税人。   3.上述二地的税务登记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送区局税务登 记中心,登记中心审核员编制纳税人代码。   4.内资企业由登记中心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制作《税务登记证》,建立分户档 案,登记证移交发证窗口,纸质资料移交分局稽管科。外资企业由区局统一送市局税 务登记中心制证,区局登记中心根据市局登记中心制证后的资料录入税务登记信息, 登记证移交发证窗口,纸质资料移交分局稽管科。   5.上述二地的税务登记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已制作的《税务登记证》、《外商 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纸质资料取回。   6.分局稽管科户管管理员将取回资料中的《税种登记表》交税改科,稽管科将 户管批给综合所进行税务管理。   7.上述二地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原申请办证点领 取证件,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8.上述二地的开业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经营地产权证或租赁复印件,外来人员需持《暂住证》原件到征管分局领取《个 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表》。   2.各分局受理点审核《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开具《税 务登记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3.各分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送区局 税务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审核员编制纳税人代码。   4.区局登记中心制证岗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制作《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纸质资料移交分局稽管科。   5.各分局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已制作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及纸质资料 取回。   6.分局稽管科将户管批给综合所(地税所)进行税务管理。   7.个体工商业户的开业登记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变更登记   (一)内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变更)   1.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税务登记中心受理窗 口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涉及税种变更领取《纳税人 税种登记表》。   2.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受理员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收取工本费,开具《税务登记 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3.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复核无误后到市局领回空白税务登记证,录入变更登记信 息,回收证件后,重打《税务登记证》,变更资料转一份至分局稽管科。   4.纳税人持《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   5.分局稽管科接到区局登记中心转来的资料后,将涉及税种变更资料《纳税人 税种登记表》交税政科,户管资料批给综合所进行税务管理。   6.内资企业税务变更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外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变更)   1.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税务登记中心受理窗 口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涉及税种变更领取《纳税人 税种登记表》。   2.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受理员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收取工本费,收回原税务登记 证,开具《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3.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审核《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内容,整理资料后送交市局 税务登记中心制证。   4.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制证员录入变更登记信息,变更资料转一份至分局稽管科。   5.纳税人持《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   6.分局稽管科接到区局登记中心转来的资料后,将涉及税种变更资料《纳税人 税种登记表》交税政科,户管资料批给外税所进行税务管理。   7.外资企业税务变更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个体工商业户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变更)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到征管分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填全《税务登记变更表》内容后,交管理员签字认可后交分局受理点。   3.各分局受理点审核《变更表》及有关资料,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开具《税 务登记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4.各分局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受理变更的税务登记资料送区局税务登记中心。   5.区局登记中心制证岗录入变更的税务登记信息,制作《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证》。   6.各分局受理点每周二、五将已制作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及纸质资料 收回。   7.分局稽管科接到区局登记中心转来的资料后,将变更的户管资料批给综合所 (地税所)进行税务管理。   8.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变更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非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变更   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变更受理员,根据纳税人申报和各综合所在管理 中反映情况,由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信息修正表》。   2.分局稽管科户管管理员对《税务登记信息修正表》内容进行审核,每周一次 将有关资料转交区局税务登记中心。   3.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制证岗录入变更登记信息,有关资料转至分局稽管科。   三、注销登记   1.纳税人持有关资料至分局税务登记注销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 记申请表》。   2.纳税人携带所购(印)发票至分局发票缴销窗口办理清票手续。   3.分局发票所发票缴销员审核资料,缴销未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制发《增值 税专用发票及统一发票结存注销处理表》。   4.纳税人凭《注销处理表》至分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领 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开具《清税转办单》,连同资料转交综合所。   5.分局综合所受理员对纳税人的财务账册、报表、纳税申报应认真审核,审核 应缴税款是否足额缴清,是否有欠税,同时制作签报。   6.综合所所长对其签报内容是否详实附报资料是否完整,审核后交内勤登记台 账上报稽管科。   7.分局稽管科税务登记注销员审批歇业签报,缴销税务登记证。每周一次将有 关资料送交区局税务登记中心。   8.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制证员录入注销登记信息,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将有关资料转分局稽管科。   9.纳税人根据受理窗口通知,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通知书》到受理窗口领取 已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10.受理窗口将审批后的注销登记资料转分局综合所,综合所受理员整理签报 资料,存放入资料室。   11.注销登记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注销登记棗个体工商户注销   1.个体工商户将有关资料至分局综合所(地税所)管理员,管理员收缴税务登 记正、副、发票购用簿等,最后一期所购买的发票,并由个体工商户填写《注销税务 登记申请表》。   2.经综合所(地税所)管理员对个体工商户清税、清票后,拟写签报报所、审 核再转分局稽管科审批。   3.分局稽管科税务登记注销员审批歇业签报,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家盖“注 销”字样,每月一次将有关资料送交区局税务登记中心。   4.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制证员录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信息,将有关资料返回分 局稽管科。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