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沪税浦政[2001]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98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对若干农 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我局以浦税政(1998)150号文转发(刊财税法 规汇编1998年第7其第8页),请严格按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 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沪税流[2001]9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财税明电[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 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 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