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45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浦税政[2001]45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78号文《关于开展2001年上海
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补充通知如
下:
一、在2001年4月1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除下列
两类企业外,均要参加一般纳税人年检。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未满12个月的纳税人,
在年检期间仍应报送相关资料、粘贴“2001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
格”标识。
二、200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年
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填写为2001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
三、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
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各分局应按规定程序做好相应的核定修改工作。
年检工作的重点,以市局下文为准。对重点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除应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年检外,还应根据市局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
审核,重点是审核:
1.企业安置“四线”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在2000年内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改变民福企业性
质,或不符合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流转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
3.从事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的业务,是否也享受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4.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全部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也
予以退税;
5.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是否也退还了增值税;
6.由个人承包的福利企业,由非福利企业转办的福利企业(除“三车”整治符
合条件转办的外)、福利企业与非福利企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福利企业、由非福利
企业或福利企业职工以外其他个人参股的股份合作制福利企业、中外合资福利企业等
是否也享受了退还流转税的优惠。
年检结束后,各分局应将对民福企业年检情况单独写出总结报告,并于7月15
日前报送区局税政处。
四、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两个时点(即今年3月31日和6月30日)上
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4月5日和7月5日前以盘片或其他形式上报区局信息中
心,由区局报送市局。
五、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年检的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年度年检情况及定
额收据、标识清算汇总表》,上报时间为2001年7月20日、2001年3月5
日,同时解缴年检工本费。
六、2001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2001年
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税政处,以便区局汇总报市局。
七、其他的年检收费、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年检事项按沪国税流(199
6)4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1998)40号文和沪
国税流(1994)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的通
知
2001年3月23日 沪税流[2001]7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2001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1年4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均要参加年检。
二、2001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6月
30日止。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1年上海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1-********,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
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除六分局为46,七分局为47,八
分局为48,黄浦区分局仍沿用01代码号,原南市区分局的02代码号不再使用外,
其他分局不变)。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2001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
四、2001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重点审核的面应达到福利企业
退税户数的30%,具体审核户由各分局按照退税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逐户选取。对
重点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根据市局
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对这部分企
业的年检情况单独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2.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已满一年的新办企业(特别是各种开发区内的新办企
业)。应着重对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税负率,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保管、使
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3.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上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发票案子
的有关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上述重点检查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
过年检,待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今年3月31日和6月30日)
上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4月6日和7月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六、为解决今年年检与专用发票购买和纳税申报上的时间衔接问题,各单位应在
年检开始前将系统设置中的增值税纳税人年检开关(Y/N)由N改为Y,待年检结束后
再从Y改为N。
七、2001年年检结束以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2001
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
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
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沪国税流(199
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