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沪税浦政[2001]1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140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具体贯彻,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增值税
免征审核由各分局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由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4.相应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
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
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具体对该项目的先征后退手续,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 沪税流[2001]1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
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
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
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
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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