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7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沪税浦政[2001]1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135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
贯彻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有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在申请免征增
值税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免征增值税书面申请;
3.修理货车合同;
4.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分局受理免税申请后,应按浦税政[2001]24号文的要求认真审核,
按程序要求批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
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5月9日 沪税流[2001]135号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
[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
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
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
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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