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二处代电通知

税外便[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税外便[200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支机构申报问题   1.总机构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时, 应按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分别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A1001);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 审核汇缴后,应对该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分别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 (合并)缴纳所得税证明书》(表式另发,样张附后),各分支机构应于6月31日 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该书面证明;   3.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书面证明的,分支机构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就地按下列次序征收入库:   (1)、移交税务审计部门查账核实征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核定征 收:   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账后,如果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获利 年度、调减累计亏损的,应将有关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报表审核工作   根据目前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状况,各单位应按审核评税要求对企业申报资 料进行审核,审核分为一级评税,二级评税。   一级评税:即根据申报表及其附表和资料进行纳税项目的数字逻辑、计算等审核, 在一级评税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全、纳税申报表项目填写不完整、适用税率 错误、各项数字之间计算不正确、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或附送资料项目或数字不一 致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或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级评税:审核申报表中有关项目是否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得额计算有限制性 规定的项目作必要的调整,如:利息、交际应酬费、福利支出、捐赠、财产损失、坏 账损失等等。   在本次汇算清缴工作通过一、二级评税所调整的情况,请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 结束后予以总结,总结材料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上报市局,要求有数据、有案例、有 分析。   三、报表上报   各单位应于六月底前上报汇总报表、盘片和工作总结,具体要求;   报表:项目填写正确、各表数据相符、各项目数据逻辑关系正确、表头表尾填写 规范;   盘片:数据库建立符合要求、盘内存数据与打印报表一致、无病毒;   工作总结:主要总结在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的做法和开展情况,以及对新表式的运 行有何问题及建议。   市局在汇总上报总局的同时将对各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作抽查、考评。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证明书(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