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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所[2001]6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浦税所[2001]6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 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一 [200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 沪税所一[2001]10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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