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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浦税稽[2001]20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间题的通 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发现协查系统的其他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 报告区局,以便逐级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沪税稽[2001]20号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间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 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协查系统正常 运行的问题,经协查岗位领导审查后,可随时上报总局稽查局;其他问题及有关建议 请于每月1日至2日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再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函[2001]130号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宁 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完善协查系统的日 常管理,规范记录和上报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总局要求各地务必认 真填写协查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附后),及时上报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以便及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记录内容,由各地结合总局要求的上报内容,自行确定。   二、上报内容是指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下列问题:   (一)系统技术问题;   (二)业务需求问题;   (三)系统管理问题;   (四)政策执行问题;   (五)其他问题及有关建议。   三、上报要求:县(区)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对协查系统 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经协查岗位领导审查后,随时上报 总局稽查局;其他问题及有关建议可按月逐级汇总上报,具体上报时间为每月2日至 4日。   四、上报方式:通过传真上报总局稽查局,传真电话:010-6341781 9;或将电子文件以Word文件格式通过NOTES系统发送至总局稽查局李谬梅信箱。   五、总局对汇总的问题将定期以“问题解答”方式发各地。 附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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