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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沪税所一[2001]60号 浦东新区国税局,直属第三、四、五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14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 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2月12日 国税函[2001]140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安徽、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河北、江 西、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2000年集中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国石 化[2000]财工字130号)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0年集 中技术开发费的请示》(石化股份财财[200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 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 技术开发费10600万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 技术开发费3邱25万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 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01 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000 江苏南京市 02 仪征化纤集团公司 1500 江苏仪征市 03 四川维尼纶厂 600 重庆长寿县 04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500 江苏南京市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000 河南濮阳市 合计 10600 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7300 北京房山区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500 天津大港区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3500 上海浦东区 0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5140 山东淄博市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240 湖南岳阳市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炼分公司 1260 湖南岳阳市 0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35 广东茂名市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1500 安徽安庆市 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500 广东广州市 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600 河北沧州市 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00 山东济南市 1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1200 江西九江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2300 河南洛阳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850 湖北武汉市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1900 湖北荆门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00 湖北枝江县 17 小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2900 江苏南京市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润滑油分公司300 北京海淀区 19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500 福建泉州市 合计 36782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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