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32号颁布时间:2001-03-14
2001年3月14日 浦税政[2001]3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49号文《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审批由各分局进行。企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修理修配合同;
3.相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应交税金明细表;
4.相应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
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1年2月28日 沪税流[2001]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1]104号),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
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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