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213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213号 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 化学工业区开发办;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成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 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同样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必需的 测试、检验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 设备。   三、享受抵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项目原审批机关递交购买 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初审后报市外资委,由市外资委出 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税 手续。   四、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所需材料:   1.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   2.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如享受鼓励类第十八类“产品全部直接出门的允许类项目”条目的企业,还 需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 告。   请各单位将以上通知告知所辖企业并照此办理。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4日 财税字[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 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 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 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 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 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 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 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 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 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 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 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 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 定。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   编号:[2001]沪外资税 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兹证明(企业名称)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或在投资总额以外对原有设备进 行改造购买国产设备,请技财税字[2000]49号文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手续。   项目单位:   企业性质:   项目内容:   审批条目:《外商鼓励类目录》或《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_________类第____ _______条:___________( )   备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00一年 月 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