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税地(1993)8号颁布时间:1993-01-30
1993年1月30日 沪税地(1993)8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函复中国投资银行的国税函发(1993)008号《关于投资银
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内称:“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
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
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
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
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
算缴纳印花税。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
原则办理"。现转知你们,请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