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69号颁布时间:1995-10-12
1995年10月12日 沪国税流(1995)6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号《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一文。内称:"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
退的政策"。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局统一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