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沪地税一(1995)40号
最近,有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所取得
的组办收入、广告收入及摊位费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市
贯彻"条例"、"细则"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沪税政一(1994)157号《关于
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
册第779页)的规定,现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收入、
广告收入及摊位费收入(以下简称"组办等收入")的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再
次明确如下:
一、本市各纳税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不论独办还是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
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一律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外地单位临时来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或本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单
位(如行政单位、临时组委会)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
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这些单位举办的展览、展销会如
果同时在几个场地进行,其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展览、展销会的组委会临时
机构所在地的主展场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境外机构来沪举办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市外税分局缴纳
营业税。
四、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不符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