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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94)第021号颁布时间:1994-09-02

     1994年9月2日 沪科合(94)第021号   根据《关于发展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支持措施的若干决定》〔沪科合 (94)第009号〕中的第四条措施,现颁发《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 申报暂行办法》(见附件)。希各有关单位收到此文后,按此办法试行。 附件: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 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本世纪末成为上海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关于发展上海市 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支持措施的若干决定》〔沪科合(94)第009号〕,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引导、鼓励本市从事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企、 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研 制、开发、生产的产品和符合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 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近年内能形成规模的产品。   第四条 本市凡从事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生产的新 产品均可申报。   申报单位首先填写《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申报表》,并与有关 材料一并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 办公室三份。   第五条 新产品的申报每年二次,分别于4月底或10月底前上报市现代生物 与医药产业办公室。   第六条 同一新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包括: 申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申报表》、新产品的鉴定证 书及附件、各种证书(生产许可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 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同 意后,由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下达认定新产品的批文。各申报单位 按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的批文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回已交地方的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的拨款手续,执行期为二年。此项拨款专 门用于现代生物产品与新药的科研、开发。其中,80%由原单位留用;20%用作 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由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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